全国“七五”普法推荐教材:“七五”普法365问-----五、社会管理篇_306.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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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管理篇_306.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306.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同一级别的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不同的分工,这就是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复杂程度,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分工,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住所地、诉讼标的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的关系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分工。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高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产生了影响。(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有关专利纠纷的案件,一是海事海商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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