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七五”普法推荐教材:“七五”普法365问-----五、社会管理篇_289.我国法律对兴奋剂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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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管理篇_289.我国法律对兴奋剂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289.我国法律对兴奋剂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在生产环节,法律规定: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在销售环节,法律规定: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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