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读本-----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四、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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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四、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四条

四、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四条

【新《条例》】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原《条例》】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新《条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充分发挥巡视机构的作用,有利于预防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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