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十五讲-----第4讲 关于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_九、地方立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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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 关于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_九、地方立法的内容

九、地方立法的内容

(一)地方法规的要件

地方法规一般包含几项要件:一是法的名称,即标题;二是法的题注,包括通过的时间、会议的届次等;三是法的内容,包括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两类。规范性内容是指法律规范,它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非规范内容是指关于立法目的、依据、原则的说明,专门概念和术语的解释,公布的机关和公布时间的标记,法的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等。

(二)地方法规的结构

《立法法》第61条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对于比较简单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不分章节,逐条开列。

(三)地方法规的总则

地方法规的总则部分,应该写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等。

(四)地方法规的主体

指地方法规的主要内容。可根据需要设置章节,依次叙述。

(五)地方法规的罚则

指地方法规中的法律责任部分,也属于法规的主体内容,这里单独说明,是为了强调。完整的地方法规应当包括罚则,即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处罚。没有罚则的法规,是很难成为法规并发生效力的。

(六)地方法规的附则

指关于该地方法规的相关说明、解释权限、施行日期等。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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